问题 | 控辩式庭审方式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及其制度保障 |
释义 | (一)律师辩护是保持控、辩平衡的前提 控辩式庭审方式的重要基础是控辩双方力量的相对平衡。在控辩式诉讼中,公诉制度已日趋成熟,由警察的侦查取证,到检察机关的公诉,检察机关与警察机构共同构成了强大的控方组合。控方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力量大大增强,对于实现国家刑罚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检控方作为诉讼一方,本身具有被告人不可比拟的优势。与之对立的辩护方,其防御力量的状况,决定了控辩力量的对比乃至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可以说,检侦制度的发达是公诉制度的基础,而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则不仅是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需要,而且是维系控辩之间的平衡实现程序平等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辩护律师作为民间法律力量,是实现指控与被指控平衡的基本力量,是实现控辩式“平等武装”理念的重要保障。被告人可能被剥夺人身自由而又缺乏法律知识,处于十分不利的诉讼地位,故此难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将无法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人只有获得了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才可能实现其辩护权,才能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充分的辩护意见,充分地对抗指控,实现程序上的平等。很难想象,没有辩护人的帮助,被告人如何能获得公平的审判。律师以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与全面的诉讼权利,弥补了被告人自身诉讼能力的缺陷,大大增强了被告人的防御能力。辩护律师从指控的对立面揭示案情,充分实现了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职能。毫无疑问,律师辩护是实现被告人与检控力量平衡的制度保证。 律师辩护成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而律师帮助权也已成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现代国家多把律师帮助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规定进法律乃至宪法中。如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而且控辩式庭审方式的一个重要制度即证据展示等活动也必须依赖辩护人来进行。可以说,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控辩式庭审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就不成为真正的控辩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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