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生效的时间是什么? |
释义 |
热门城市:吐鲁番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马鞍山律师 吉林市律师 绍兴律师 鄂尔多斯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权利质押的方式之一,现在,进行股权质押的人也越来越多了。那么,了解一定的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的知识,就是十分必要的了。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生效时间 由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类。其中,前者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后者的股票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所以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方式又不一样。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于非上市公司,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二、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 1、以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由于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资者都是通过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认购和交易,投资者的认购和交易情况均记载于两个交易所的计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这种无纸化的电子记名股票形式,就决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生效条件与传统纸质股票不同,传统纸质股票以背书和转移占有为出质的生效条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记为出质的生效条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之规定,由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2、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因此,对于记名股票,应将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对于无记名股票,应将股票号码、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 综上所述,关于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由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类。所以,主要分为、以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两种。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方式是不一样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乌鲁木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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