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撤销权,以及撤销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为您推荐】屏山县律师 合阳县律师 花都区律师 荥阳市律师 南湖区律师 浦江县律师 博白县律师 什么是撤销权?据小编所知、当债务人在与他人实施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的时候危害到债权的实现就会产生撤销权,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向法院请求撤销权利的这种行为就是撤销权。另外,债权人也没有权利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但是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接下来小编就跟大家聊聊什么是撤销权以及撤销权的内容: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四)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五)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两种撤销权的权利人不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权利人是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双方都有权撤销,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受损害方有权撤销;而撤销权的权利人不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而是与此行为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是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第二,两种撤销权的对象是不同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所保护的是民事行为当事人正常地缔结契约、缔结正常的契约的权利,归根到底,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自由、平等、合理的意思表达与合同自由等基本民事权利,一般也称为合同撤销权;而撤销权所保护的对象直接指向债权人的债权效力,或者说债权实现的可能,所以也可称为债权人撤销权。简言之,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以取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来保护撤销请求人的基本民事权利,而撤销权以取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第三,两种撤销权的实现途径不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实现途径是,请求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合同法》解释一第23-26条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第四,行使条件不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处分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其财产的行为,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抵销权法定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意抵销《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撤销全大多数是受害方的撤销权,如果相关权利人受欺诈或者被重大误解,做出危害他人利益的严重行为,那么,当事人有权对其进行上诉撤销他的权利,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一,但并不是乘人之危。好啦,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撤销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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