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为您推荐】宿豫区律师 武昌区律师 新泰市律师 当涂县律师 织金县律师 安吉县律师 太康县律师 各国的阶级力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现行法方面也有差异,法律法规的不同直接影响着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从不同国家的立法来看,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主要为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进一步有双轨模式、单轨模式的划分。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因其是“本来事态的重申”,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此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同时,这种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从立法上来看,以日本为代表的传统民法规定代位权同其它大多数民事权利一样,可以通过诉讼和径行两种方式行使。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并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以裁判上之行使为必要,在裁判外也可以行使。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任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行使过程中争议的产生,保证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故此应该设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从立法上来看,法国、意大利和我国都采用了此观点。 双轨模式即规定诉讼方式和迳行方式并举,债权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行使代位权。也可以先采用迳行方式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权利,如果无效后再采取诉讼方式。这种模式便于操作,并能更好地实现保全债权的目的,且可以减少诉讼,较为符合经济原则,被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如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采取此模式。 单轨制模式即只允许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可知我国采取的是单轨模式。 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双轨制模式。理由是,如果代位权债权人能径行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话,就没有必要诉至法院。债权人迳行向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权利后,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连环债、三角债随之解决,符合我国引入代位权制度的初衷。明确迳行方式和诉讼方式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为当事人权利实现提供更多的途径,更好地实现保全债权的目的。 各国立法根据不同的依据,制定出的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对于径行方式而言是出于对撤销权的考量,以诉讼方式行使则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力。我国司法实践中就不同情形考虑采取径行方式或诉讼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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