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过反诉行使撤销权成立吗? |
释义 |
【为您推荐】常熟律师 长兴县律师 锦江区律师 市中区律师 相城区律师 北流市律师 夏津县律师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想要形式撤销权,把案件给撤销掉,那么可不可以通过反诉来行使撤销权呢,不知道大家是否对反诉以及撤销权有多少了解,通过反诉行使撤销权成立吗?下面法律咨询网的小编就来给大家答疑解惑,告诉大家反诉与撤销权是否有关联。 一、反诉的含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之规定和《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予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之事实。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我国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针对的债务人行为须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发生并且仍继续有效存在的行为。 通过小编给大家解答反诉行使撤销权成立吗这一疑问的时候,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反诉是不能行使撤销权的,反诉已经是在民事诉讼的第二次诉讼了,就不可以行使撤销权了,上文中小编给大家介绍了能够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如果大家有想要行使撤销权时,请大家仔细阅读上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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