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涉嫌杀害女友官员被判无罪,死者家属申请抗诉 |
释义 | 近日,云南昆明中院对云南省航务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陈x被指控杀害同居女友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此案没有证明陈x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得出陈x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据此宣判陈x无罪。 案情回放 官员被控昆明杀人寻甸抛尸 去年11月26日,52岁的云南省航务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陈x被指控杀害小其15岁的同居女友一案,由昆明中院的法官移师寻甸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3月8日深夜,陈x在昆明家中,用钝器将穿着睡衣的女友胡x英杀死。第二天,他开车将其尸体拉到寻甸县红色庄园(另一住所)后掩埋。当天,他还拿着胡x英的手机给自己发了信息,故意做出胡x英失踪的样子,制造逃避罪责的假象。公诉人认为,大量的证据证明陈x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陈x当庭喊冤,称控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杀人。但控方认为证据链完整,可以锁定陈x的罪行。控方称陈x脚踩多只船,但陈x却称遇到女友很满足了,控方称陈x谎言连篇。 无罪判决 不能形成故意杀人证据锁链 近日,胡x英的家属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陈x无罪。昆明中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所有证据经法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证据所要证明的观点,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评判。 昆明中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明被告人陈x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得出被告人陈x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陈x故意杀人的证据锁链。对于陈x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公诉机关指控陈x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证据不能得出陈x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应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接到判决的胡x英的哥哥胡*阳说,对于一审判决他们不能接受。当年就是胡*阳从四川赶来,在红色庄园找到并挖出了妹妹的尸体,报了警。胡*阳说,陈x当时多有躲闪,而他和妹妹之间确实有很多问题。陈x的女儿与胡x英多有矛盾,陈x在外面又有了其他女人。胡*阳认定陈x是凶手。 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代x认为,陈x有杀人动机、作案时间、现场留下了指纹,并试图通过短信和电话掩盖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近日,家属已委托律师向昆明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申请检察院抗诉。 链接 法院评析案件焦点 关于死亡时间:没有证据能认定被害人死亡的确切时间,对胡x英死亡事件只是根据尸检报告推断得出,而且只能得出一个不确切的时间段,公诉机关指控的死亡时间为3月8日夜间不具有确定性及唯一性。 关于案发现场:目前没有证据能确凿认定本案的案发现场,本案案发现场只是推定,据此也无法得出是封闭现场或是开放现场,也无法确定现场的在场人员。 关于作案动机:出轨、被“举报经济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x的作案动机不明。 关于血潜手印:在捆绑尸体的胶带纸上检出陈x的加层血潜手印,只能证明陈x接触过尸体和捆绑用的胶带纸,不能得出陈x杀人的唯一结论。 关于两部手机:根据手机分析系统显示,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被害人两个号码当日的通话及短信发送所处基站位置在陈x的办公地点的基站,这只能证明两部手机可能在一个位置或位置相近,而不能得出就在一个位置的唯一结论。 关于相同物品:根据检验报告,包裹尸体头部的绿色毛巾和从陈x家提取的浅蓝色毛巾纤维成分相同,只能得出是同类物,而不是唯一的结论。 关于逃避犯罪:对陈x使用的电脑检出有搜索“故意杀人罪”“手机定位”等词的问题,不能成为陈x杀人的证据。 关于证据失踪:本案中没有查获作案工具、被害人的手机,在被告人陈x使用的车辆上也没有检出被害人的血迹,即没有证据证明陈x行凶杀人及运尸掩埋的指控。 据《云南信息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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