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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抗辩权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
释义
    抗辩事由必须具备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对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 二是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的属性。那么抗辩权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抗辩事由分为一般和特殊,在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抗辩事由的具体介绍。
    一、一般抗辩事由
    1、职务授权行为(依法执行公务)
    是指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
    条件:有合法的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
    2、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构成:现实性;必要性;针对性;目的性;合理性。
    3、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用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构成:危险的紧迫性;避险的必要性;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4、受害人的承诺
    也称为自愿承担损害,是指受害人作出的容许他人损害其权利、自己承担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但人身损害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具备的条件是:
    (1)受害人的同意是明确做出;
    (2)受害人的同意需自愿做出;
    (3)受害人同意的内容是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
    (4)“受害人的同意”,须在损害后果前做出,放弃请求权;
    (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共序良俗。
    5、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具备条件是:
    (1)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须是在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
    (3)自助方法须为保障请求权所必须;
    (4)须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许可;
    (5)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抗辩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存在有过错。会产生两种情况
    部分免除(民法通则:131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全部免除(只要受害人对侵害结果的产生存在过错或故意,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只有损害人故意,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时,第三人过错是免责的事由。纯粹是第三人的过错所致,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时,加害人的行为也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时,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不可抗力
    怎样确定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要求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来考虑,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但条件是不可抗力是惟一原因。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文对抗辩权成立事由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知道抗辩权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了。上文中分别介绍了一般抗辩权成立事由和特殊抗辩权成立事由,一般抗辩权成立事由具有五点,特殊抗辩事由具有三点,详细内容清阅读上文,希望文章内容能够给有需要的人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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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