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身亡,医院有责任吗 |
释义 | 医院的各种单据、各种签字,你有仔细认真地看过吗?你有想过没有这些单据、这些繁复的签字,也许就真的看不了病了吗?如果不签字出事了,医院有责任吗? 事件回顾: 2007年,网友们都被这样一个噩耗震撼着,一男子在妻子怀孕9个多月进入医院需要抢救时,接连三次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老婆,孩子死在自己的面前,原因竟然是自己那所谓的不相信医院的治疗方式,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事后,男子将责任推给医院,称就算不签字,也该救人。那么,医院在没有亲属签字的情况不进行手术有没有法律依据,医院需要为此负责吗? 律师解答: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均有签字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从立法本意上讲,签字只是一个程序,履行这个程序的目的在于患方实现知情权,所谓知情,建立在知道、理解基础上,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将要对患者实施什么样的检查或治疗,作为医疗行为,必将存在一定的风险,患者必须知道、理解,这是立法的本意和目的,在知道、理解的基础上接受,而所谓接受是一个被动的过程,因此来说,患方不具备某一项治疗的决定权,他也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主要是针对手术,也可视为合同的一种。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院无权强制进行手术。按照我国相关法规,没有病人或家属签字,医生无权进行手术,而一旦强行进行手术,将会给医院带来巨大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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