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管辖地应该如何确定 |
释义 | 行政诉讼的管辖地应该如何确定 1、一般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根据以上介绍,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分为了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的,并且还为大家带来了相关的法庭依据。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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