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议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
释义 | 一般起诉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同时又告知了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的起诉讼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2]因为法律要求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时间及相对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起诉期限是三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殊起诉期限,是指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时的情况下的起诉期限,也就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告知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但对诉权和起诉期限告知不完整情况下的起诉期限。根据《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诉权没有告知起诉期限;(也就是没有告知行使诉权的起止时间);2、告知了起诉期限,没有告知诉权,(诉权这里指起诉时机,也就是起诉期限的起算点)3、既没有告知诉权,又没有告知起诉期限。以上几种情况起诉期限的长短如何理解,存在着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律适用2年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人的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以相对人应当同时知道或实际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时计算,起诉期限为3个月,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应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诉权和起诉期限必须同时知道缺一不可。否则,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二种观点是对四十一条的正确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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