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轻刑案件”逮捕必要性的理解 我们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予以逮捕,通常情况下是从三个方面来考量,即逮捕的三个条件。一是证据要件,就是有证据证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逮捕的事实基础;二是刑罚要件,就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我们在审查逮捕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所作出的一种预判,而并不是最终结论。三是社会危险性要件,就是有逮捕必要,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应适用逮捕。实践中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由于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都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实体刑罚认定为“有逮捕必要”应该说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是对于“轻刑案件”,由于案件本身属罪行较轻,危害结果不严重,现行刑法所规定的量刑一般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且大多可能会适用缓刑,那么我们如何来判定有无逮捕必要呢?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地理解逮捕必要性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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