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撤销或变更逮捕 |
释义 | 一、检察院如何行使逮捕权 逮捕权是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两项内容。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的权力和活动。 决定逮捕又包括两种情况,即检察院对直接侦查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以及对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直接决定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具体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根据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对有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报请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其中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须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才能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 二、哪些情况下撤销或变更逮捕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撤销或变更逮捕: 1、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2、被逮捕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 3、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的刑期的,等等。 对上述情形需要继续查证或审判的,可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解除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决定逮捕的,决定撤销或变更的,也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逮捕决定,应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逮捕。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撤销或者变更逮捕一般是由于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的,被逮捕人是正在怀孕或者被逮捕人是正在哺乳等情况。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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