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
释义 | 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综上所述,我国有权决定刑事拘留的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统一为公安机关。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而您又想将您所面临的问题与律师进行专业的分析,您可以通过法律咨询网提供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详细全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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