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主体 |
释义 | 刑事拘留的主体 刑事拘留的决定主体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就是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这方面的相关资料。阅读完上诉资料,现在您知道刑事拘留的主体了吧。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能对您带来帮助。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或是关于法律的其他问题,我们还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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