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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小产权房的买卖效力和相关规定有哪些
释义
    城市的高房价使得部分人选择在农村购买房产,随着农村房屋买卖的增多就产生了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与拥有完整产权的商品房完全相对的。首都北京市作为购买小产权房的典型地区,有大量的人想进行小产权房的买卖。那么北京小产权房的买卖效力包含什么?以下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属性,决定了房屋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性。虽然,我国法律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基于对农村土地的特殊社会负担考虑,现行法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未予以肯定。而且,农村住宅用地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福利性分配制度,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如果允许其向外进行流转,便导致流转标的不适格,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违背农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的本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对某类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查找国家政策对此规定。国家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因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制度和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非集体组织成员买卖小产权房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二、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法律规定:
    (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关于北京小产权房的买卖效力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小产权房是一种极其特殊的房产,如果允许进行随意买卖,会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所以只有属于一个集体组织的成员之间可以进行买卖,其他人购买小产权房时所签订的合同均不受到法律的认可,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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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