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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对延期交房进行认定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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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购买期房的时候,比较常见的问题就是到了约定的交房时间,但开发商却没有按时交付房屋,此时购房者一般就会认为开发商构成了延期交房。但法律中规定的延期交房与我们认为的延期交房可能不太一样,那究竟应该怎么对延期交房进行认定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怎么对延期交房进行认定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延期交房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这种延期交付属于延后交房时间,购房者给出卖人一定的宽限期,经过一段时间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况。
    2、 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出卖人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导致出卖人不能或者短时间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二)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构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如果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政府主动提起的规划变更,或者是房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重大技术难题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此类情况因不能归人不可抗力范畴而使出卖人免责,但如果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二、怎么处理延期交房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因此,如果合同中对交房的履行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时间为交房时间。因此虽然已经将房屋建造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没有在约定期限之内办好房产权证,构成延期交房行为的,按以下处理:
    (一)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出卖人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二)出卖人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但是给出延期交房的理由,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没必要解除购房合同。虽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但属于购房者能够承受的范围,例如出卖人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停工了一段时间现已恢复等,购房者可以选择等待并且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金赔偿。
    (三)出卖人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也不给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脱逃避的,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延期交付进行认定的,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进行,符合法律规定延期交房的,那么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违约而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能因此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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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