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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释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并没有经过登记,没有实行公示,因此第三人很难知道,而一般抵押权大多经过了登记,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应当由一般抵押权优先。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否则,会出现定作人于该优先受偿权设定后,再在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使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实现。第三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设立在先者受到优先保护。
    合同知识认为,在发生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并存的情形时,无论约定抵押权发生在前或在后,法定抵押权均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主要理由是:
    (1)法定权利应当优先于约定权利。
    (2)从法律政策上考虑,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中相当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应予优先确保。
    (3)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如果允许约定抵押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包人的资金清偿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属于第三人的承包人,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4)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是法律保护承包人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第1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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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23: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