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员的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一、船员的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5项规定的范围。 二、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船舶转让时,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催告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主张优先权; 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申请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船舶(此处,“1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3、法院裁定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船员在公告期间不申请债权登记; 4、船舶灭失; 5、船舶被法院拍卖。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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