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 |
诉讼阶段 |
法律条款 |
主要内容 |
办案期限 |
月 |
日 |
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最长为七个月 |
公安机关 |
拘留 |
89条 |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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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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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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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
审查批捕 |
89条 |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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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侦查 |
154条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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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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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条 |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可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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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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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
165条 |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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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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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条 |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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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办案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 |
检察机关 |
审查起诉 |
169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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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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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条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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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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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补充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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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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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一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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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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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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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补充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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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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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一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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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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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办案期限最长为13个月 |
法院 |
公诉案件 |
202条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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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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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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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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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 |
206条 |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办案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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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办案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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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
214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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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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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办案期限最长为四个月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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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条 |
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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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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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办案期限最长为四个月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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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条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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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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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 |
法院 |
侦查阶段 |
155条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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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
202条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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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
232条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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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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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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