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独资 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
释义 | 企业的类型很多,有民营企业有国有企业,也有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也是当前一个重要的形式,并且外商独资 最高权力机构通常都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定着企业未来的发展,但是最高权利机构的组成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感兴趣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外商独资 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法律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区别有点像我们国家的人大和政府。“最高权力”在人大,执行机构是政府。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2005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③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④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⑤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⑥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⑦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⑥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③合作企业的解散; 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⑥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外商独资和国内的企业的组织架构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最大的权利机构就是股东大会,小一点的企业就是董事会,这也是正规的企业所有必不可少的,确保企业的正常发展,外商独资的企业除了要遵循公司自己的规章,还要遵循我国的有关的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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