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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造假怎么判定?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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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的人均GDP增长,近些年来,房子、车子成了大家的必购品,当车子成为了普罗大众出行的选择,交通事故也随之频频发生,假如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交警会到达现场取证,然后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这个认定书能不能造假呢?今天我们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造假”进行相关介绍。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2、 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 问题。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提供假证的原因有哪些?
    当事人提供假证据的原因通常一是为了责任划分更有利于自己一方或者为了逃避处罚;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处罚力度不足是虚假证据频现交通事故案的社会原因;三是城镇居民与非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标准,两者之间的差异性的赔偿规定是导致虚假证据屡现的法律原因。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哪些证据最容易造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容易作假的行为是在事故现场将车挪动、更换驾驶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顶包。交通事故的证据清单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一般包括证明身份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原告伤情证据、误工费和误工损失证据、交通费证据、财产损失费证明等。
    四、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那么一旦被查实会受到什么处罚?
    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比如伪证罪。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造假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造假,为了逃脱责任掉包的事情也经常发生。当然也有可能是交警收了贿赂开出一份不公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导致事实与认定书不符,这些造假的发生都会根据情节轻重受到相应惩罚,大家尽量小心驾驶,防止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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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4: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