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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法院怎么处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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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交通事故无法私下达成和解,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这是十分普遍的现象,那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法院怎么处理?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诸如以上问题现在具有普遍性,下面就让法律咨询网小编带领大家了解一下。
    一、涉及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六)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
    (八)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他字第25号文件;
    二、起诉条件
    根据地区法院对立案要求不同,个别地区的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立案要求必须有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才会给予立案,所以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事故双方在不能协商情况下最好应向交警部门报案,以待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也为以后提起诉讼做好准备。
    三、诉讼主体
    (一)原告资格
    1、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是受害人;如受害人的伤情构成伤残,其被抚养人亦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如受害人死亡,原告则应是受害人的继承人(按继承法确定的顺序认定原告资格,一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是该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人,例如车主;当机动车所有人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证明实际支配人承担了该车辆的损失,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车辆所有人证明司机已支付该车辆损失的费用,则司机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情况下一般由实际支配人承担责任)
    (二)被告资格
    在涉案车辆的被告包括保险公司(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如被盗或转让还没过户情况下)。
    四、起诉证据和申请鉴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现场笔录、医疗单位的病历记录及医药费票据、法医鉴定结论、伤残评定书、误工费、护理费凭证等。
    (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现场笔录、公安机关委托的评估机构确认的车损金额以及修理费发票等。。
    (三)当事人可在交警队主持协调下进行伤残鉴定或起诉后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
    五、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由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经审理后认为是合理的,则依照该责任认定书确认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如果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准确的,应书面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的上级部门进行复议,该上级部门在15天内不作出答复,当事人对复议答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按照城镇居民对待的情形
    在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对伤残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时涉及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问题,先对如何按照城镇居民对待归纳如下:
    (一)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按城镇居民对待。
    1、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1)在城市居住的暂住证;
    (2)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3)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
    (4)受害人为产权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5)以上均需配合其他材料能证明受害人在此城市居住一年以上;
    2、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固定收入:
    (1)受害人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2)受害人的纳税证明文件;
    (3)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4)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为有规律地为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
    (5)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证据。
    (二)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损害赔偿,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
    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项目及标准计算
    (一)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死亡或者受伤流产的,胎儿不列入损害赔偿范围,但应当赔偿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二)赔偿项目
    1、受害人未因伤致残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在特殊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时的精神抚慰金。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因处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亲属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已超过的,按3人计算;受害人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时的精神抚慰金。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除赔偿上述款项外,还应当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三)具体计算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标准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又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现有劳动报酬的情况,按每个护理人员每天人民币50元的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的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时采用出租车、自行驾车方式或者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前往的,租车费、汽油费或者飞机、软卧费以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过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属于情况紧急需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的,其交通费由法院视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为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其亲属从境外来华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票支付。
    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往返造成的不合理的交通费,不列入赔偿范围。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一般按每天50元标准。
    6、住宿费和伙食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 营养费。据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包括胎儿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子女。被抚养人是受害人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依被抚养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被抚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对于各被抚养人所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各自的身份状况适用相应标准。对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年赔偿总额",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在结案前死亡的,其生活费计算至于死亡之日止。
    9、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确定并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确定。
    赔偿义务人之一或者赔偿义务人所雇请人员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行为经刑事件审理认为构成刑事犯罪,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抚慰金的,无论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在何时针对何人提出,均不予支持。
    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
    一般应当赔偿受害人车辆受损后发生的修理费,如果受害人的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应当赔偿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
    九、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认定效力问题
    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在审理案件时,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并据此作出判决。
    十、保险公司的限额责任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划分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己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
    2、 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3、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
    以上是个方面非常详尽的为大家介绍了“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法院怎么处理”这一普遍性难题,交通事故常见而又繁琐,我国法律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在遇到交通事故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冷静对待,熟悉法律的规定,切实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鹤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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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