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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委会分配补偿款,有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
    一、村委会分配补偿款,有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委会可以采用民主评定程序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决定集体内部收到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但是在补偿方案确定前已经取得集体资格的人不同意分配方案,可以请求按照相应部分直接给与补偿。但是已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分配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村集体在收到补偿款后,应当用民主评议的方式讨论补偿款的发放方式,如有村民提出自己按照标准补偿,应给予支持。
    2、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根据《物权法》第63条村集体或者村委会作出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受害的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各省市的具体规定:
    (一)广东省:
    在《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中:“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江苏省:
    在《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中:“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三)福建省:
    在《福建省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中:“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在农村进行完拆迁手续后是需要将拆迁补偿款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委会决定如何分配,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村民数量平均分配的,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在决定如何分配时也是需要召开相应的会议,并要求全部村民都进行参与和知晓才可以,不能未经批准就随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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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