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窝藏罪二审辩护词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一、窝藏罪二审辩护词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胡XX的委托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和对相关法律的深入思考,我们认为,对胡XX犯有窝藏赃物罪的指控缺乏证据,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对包括胡XX在内的四名被告作出的有罪判决缺乏充分的论证,并且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我们请求合议庭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胡XX无罪;依法撤销“赃款人民币8万元予以没收”的原审判决,返还胡XX的8万元私人财物。 第一, 本案中不存在窝赃罪的前提。 刑法312条所说的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转移的行为。它的前提是存在“犯罪所得的赃物”。我们认为,蔡XX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胡XX的窝赃罪没有存在的前提。 “非法经营罪”不但是一种典型的“空白罪状”,而且是一项所谓的“行政罪”。“非法经营罪”把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权交给政府,这就意味着在“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下,罪与非罪的界限事实上是由国务院来决定的。一项行政法规,就可以决定一种经营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这不但有违罪刑法定的刑事立法准则,也直接与《立法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必须制定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蔡XX等人印刷宗教书籍并在教友之间免费赠阅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而是传教行为。这一行为没有进入市场,没有交易环节,没有营利目的,绝不是经营行为,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不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对客体的侵犯。并且,蔡XX等人的活动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没有给任何公民、公司或社会带来损失;相反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蔡XX、肖XX、肖XX等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对他们的审判属于赤裸裸的宗教迫害。 宗教信仰自由是一个文明进步的精神基础,是检验一个国家自由度的标尺之一。我们希望,二审法官能够秉承宪法所保障的审判权独立的原则,排除政治力量的非法干扰,依法改判全部被告人无罪。维持一个与人类文明准则相抵触并且与我国法律精神相背离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参与罪恶。 第二、对胡XX窝藏赃物的指控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1、原审判决认定“涉案8万元钱是编印书籍赚的钱”,没有事实依据。公诉方提出的唯一证据是被告人肖XX和肖XX的预审供述。而二被告已经在庭审时否定了这一供述内容。控方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显示肖XX等人从传播福音书籍的行为中获得了收入、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肖XX等人没有其他任何合法的收入来源、也没有证据进一步证明肖XX、肖XX交给上诉人做生活费的8万元就是他们“犯罪所得的赃物”。 2、胡XX不可能“明知是赃物”。判决认定“胡XX明知涉案8万元的赃款性质”,同样没有事实依据。公诉方出具的唯一证据是被告肖XX、肖XX和胡XX三人的预审供述。但三被告均在法庭上推翻了这一供述。在没有其他任何旁证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仅仅以“胡XX在收钱之时也已经知道蔡XX因为编印书籍涉嫌犯罪被抓获”为理由,推定胡XX明知8万元的赃款性质。这一推论缺乏起码的逻辑性,也缺乏起码的事实支撑:知道“蔡XX因为编印书籍涉嫌犯罪被抓获”怎么表明“8 万元是赃物”要求胡XX明知这八万元是赃物,超出了她的理解能力。公安、检察机关耗费如此巨大精力,尚不足以证明这八万元是赃款赃物,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村妇女怎么可能知道这八万元是“赃款赃物”她有什么义务、有什么渠道去知道她亲小姑子给她的8万元钱是从哪里来的,一审判决的推理不合逻辑、也悖逆人情。 3、公诉方有意忽略了被告与其他三人的亲属关系。被告收受的8万元是其夫肖XX和其姑肖XX留给她做生活费的,夫妻之间是对婚姻续存期内的双方收入享有共有财产权的主体,被告接受其丈夫交到手上的财物,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这不能被认定为具有“窝藏赃物、非法牟利”的目的。因为无论是以夫妻哪一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在产权上的效果都是一样的。除非被告与其丈夫肖XX之间有明确的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各人户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被告窝藏牟利的主观目的就不能成立。 辩护人认为,对近亲属之间的接纳、保管财物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等于在刑法上要求每一个公民“大义灭亲”,负有检举揭发的义务。这是对基本人伦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粗暴的摧毁。刑法不能为了保护一种社会秩序,而去伤害另一种社会秩序。中国古代有“亲亲相隐”、现代各国刑法有“近亲属豁免”的规定;尽管现行的中国刑法并未区别窝藏赃物、包庇等罪的主体资格,但亲疏关系对我们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危害性却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出于“大义灭亲”、“株连九族”观念而对胡XX作出有罪判决,不仅太过残酷、违背刑罚的人性基础、违反现代文明的潮流,而且无法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4、窝藏赃物罪要求为他人窝藏或者转移财物。而这8万元钱的所有权属于胡XX自己,而不是为他人窝藏或者转移。肖XX给她钱的时候,说是给她做生活费用。 5、胡XX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蔡XX夫妇给她8万元钱作为生活费用,体现了亲属间的帮助,体现了基督徒的关爱。这种人伦之爱是中国传统的可贵之处,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情感和伦理基础。显而易见,胡XX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不构成犯罪。 第三、警方、检方采集证据的过程、法院的审理过程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或者不规范。 警方(海淀公安分局国保支队)的第一次讯问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而对被告肖云飞的讯问最早的一次是第24天,程序上严重违法; 警方在讯问时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告知被询问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警方、控方用“宗教案件会判刑很重”来威胁被告人,并以虚假的承诺试图让被告人承认经济上的问题(见“海淀法院法庭开庭纪录”第6页); 法院的两次要求延期审理决定书(2005年7月10日,9月22日)没有及时送达被告律师手中; 有22个座位的第六法庭只发了4张旁听证; 在辩护人的一再要求下、并且开庭时仍有座位的情况下,蔡XX的母亲被法官和书记员坚决挡在门外; 蔡XX要求对证人张XX进行提问,法官未予允许; 被告人在陈述过程中作手势时,被法警多次无理制止,而法官公开允许这种行为; 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的辩护多次受到法官的无理制止,借口是“宗教自由与本案无关”;而陪审员任XX竟对律师:“你再这么讲,我就弃权退出法庭了!” 在原审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和辩护词中提到的重要意见没有任何回应,不采纳辩护人的证据和意见也没有任何必要的说明和论证,这是一种司法蛮横,不能说服被告和辩护人,也不能说服法律界同行和公众。 11月30日二审法官对胡XX进行提讯的时候,拒绝律师在场; 我们还认为,二审不开庭审理,也是对被告人上诉权的一种剥夺,违背现代刑事司法所必须遵循的直接和言词原则。 因此,控方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节;一审法官游X、陪审员任XX未能保持中立;二审法官的行为也存在程序上的问题。所有这些程序性的瑕疵已经影响了判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对胡XX窝藏赃物的指控从头至尾都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充分的举证。请二审法官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返还胡锦云的8万元私人财产。 审判长、审判员, 蔡XX案已经引起了中国和世界的关注。在一审判决书上写下名字的法官以及在他们背后的或明或暗的敌视信仰自由的官员,已经被中国的人权史和宗教信仰史所记录。你们的名字也将被记录下来。如果你们有勇气面对内心真实的呼唤,面对法律的公义;如果你们在此世所寻求的不仅仅是眼前的利益还有灵魂的安宁;如果你们不想屈从于专制、不想参与到扼杀自由的罪恶之中——那么,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机会属于你们,光荣属于你们。 此致 北京市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滕 X 王 X 综合上面所说的,窝藏罪一般就是包庇他人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但如果只要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没有罪的或者得是可以减轻刑法的,那么完全就可以写辩护词来帮助自己辩护,一份好的辩护词是可以帮助自己得到胜诉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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