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时长为多久 |
释义 |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3、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采信及变更程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上述问题,是涉及到交通肇事案件中罪与非罪,正确量刑和处理的关健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做到正确界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证据中的法律地位。 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和便于司法实践的延续性,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有利于对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确处理。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一种独立的证据,其作用和意义在于: (1)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 (2)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明确责任的重要根据; (3)鉴定结论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确实发挥了鉴定结论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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