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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校离休干部丧葬费是多少
释义
    离休干部丧葬费: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综上所述,退休人员在死亡后,原工作单位还应当给予一定的丧葬费,并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家人一定的抚恤金。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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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