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洋贿赂”如何才能销声匿迹 |
释义 | “洋贿赂”丑闻再次曝光。近日,**丹尼森美国总部发表声明承认,2004年至今,其中国公司安全反光膜部门涉嫌行贿,即通过聘用在无锡市的某研究所前工作人员获得了两项巨额订单,总部现已就相关情况向美国证交会和司法部报告。 这并非跨国公司首次爆出的贿赂丑闻。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摒弃了公平竞争理念,在中国集体演绎“金元外交”的违法商业行为,朗-讯、德-普、IBM、家*福等一批大型跨国公司均曾深陷“洋贿赂”风波。然而,让人费解的是,包括此次**丹尼森行贿案在内,将这些事件曝光的多为海外司法部门,国内鲜见同步的监管与惩处。 由此看来,“洋贿赂”在国内似乎具备了潜滋暗长的基础,甚至已经成为跨国公司抢占中国市场的重要潜规则。究其根源,行政性垄断资源过多,法律监管不到位等状况,在倒逼跨国公司将视线从技术研发、服务提升等本位职责,渐次转移到了对所谓关键行政部门和人员的贿赂上来。有报道显示,跨国公司的“实践”结论是,后者的投入将会事半功倍地提升中国市场业绩。 **丹尼森中国公司走的正是这样一条“捷径”。该公司反光膜部门在中国经销的反光材料通常用于印刷、道路标准和紧急车辆的标志。根据中国现有规定,凡是使用这类反光材料的道路产品必须经过政府机构的认证,由此让掌控审批权力的某研究所成为决定商业利益的核心要素,最终让手握审批权的人员长期享受着这份“行政福利”。据报道,**丹尼森中国公司不仅聘请了研究所的内部人员为销售经理,而且计划将内外勾结所形成的销售溢价以“咨询费”的名义返给该研究所。数字显示,当时该公司甚至把贿赂金额按照商业规则来进行测算,即计划实施贿赂的金额为4.1万美元,也就是总销售额的6%. 据此逻辑可以看出,在一些行政因素掌控的领域中,只要手握重权的行政人员敢于放行,无论产品质量如何、无论售价是否合理,跨国公司的触角都能够轻松地占据市场。其间,无力铺设行贿网络的其他企业,无论其实际生产实力如何,统统将被屏蔽在市场之外,而最终为此贿赂行为买单的则是财政资金与公众荷包,由此给整个社会资源带来了极大的浪费。 除了行政力量人为设置准入门槛外,国内法律法规监管的弱化也在客观上怂恿了商业贿赂风气的盛行。当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而且现行的一些惩戒手段也形同虚设。此前,检察机关曾经建立过“行贿人黑名单”,但却将上榜之人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历数众多跨国公司行贿事件,鲜见有相关公司和人员受到国内的司法审判,导致“黑名单”几乎成为了“空名单”,对“洋贿赂”行径基本没有威慑作用。 相形之下,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则更像是悬在众多跨国公司头上的**克利斯之剑,如今再次对**丹尼森公司的贿赂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该公司总部之所以会主动向当地监管部门“自首”,根本原因还在于这部法律规定,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贿赂行为一旦被查,其总部、跨国公司的所有集团都将受到法律追究,而且不能再涉足美国政府的采购订单。所以,若不是“断尾求存”,**丹尼森整个公司或将面临灭顶之灾。 一个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之时,也是有关监管弊病渐次显露并需要及时完善的关键时期。历史经验表明,只有构建严厉的司法惩治体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洋贿赂”的一再发生。曾几何时,商业贿赂在日本也十分盛行。1976年2月,****希德公司竟然以1210万美元的贿金获得了全**航空公司4.3亿美元的交易合同,闻者哗然。**希德公司总裁**奇恩虽因此辞职,但他随后发表文章,认为商业贿赂现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甚至已经得到全日本社会的默许,这一说法在日本社会引起极大震动。当时的总理大臣以此为契机,对该案件进行了彻查。伴随着一系列严格执法行为的推进,日本商业交易秩序明显好转。所以,在我国市场秩序的净化过程中,相应的法律体制构建不可或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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