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二手房抵押担保应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南京二手房抵押担保应具备什么条件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1、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2、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 3、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4、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看完本文之后,对于二手房的抵押担保就需要具备本文介绍的这些条件,才能符合相关的规定,相关部门才能依法进行抵押担保的办理。大家需要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进行抵押担保的办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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