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受贿赂退还后是否构还成犯罪 |
释义 | 收受贿赂退还后会不会构还成犯罪 案情简介 南方某水系发达的城市,副区长李某曾分管水库和湖区的养殖承包工作,有一个同乡张某为了获得足够的水面承包权,送了一张150万元的银行卡给他,李某收到钱后很纠结,因为张某提出的要求过高,他作为副区长并不能完全决定。然而,一方面贪心作怪,想把钱占为己有;另一方面,他怕犯罪,钱一直没用,还多次想还回去。事后,李某并没有帮助张某获得足够的水面承包权,张某也没有找李某要求还钱。两年后,因为反腐形势越来越紧,李某实在是担心收钱的事情暴露,把钱还给了张某。后张某因为其它事情案发,交代了李某收钱的事实,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员找李某核实情况,李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给对方牟利。但是,检察院侦查终结之后,认为李某受贿证据确凿,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李某从主观认识上显然是认为自己不构成受贿罪的。他的理由明显有两个:一是认为自己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给对方牟利;二是觉得自己虽然纠结了两年,但最终还是在相关部门立案之前,退回了所收的款项。 从表面上看,李某的观点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一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李某没有为送钱的老板谋取利益,那么他自然不构成受贿罪。二者,收受他人财物也是受贿的主要表现和条件,李某退还了行贿者所送款项,最终并没有收受钱财,自然也不能算是受贿犯罪。 但仔细分析,李某的说法显然又都并不成立。首先,李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牟利。但事实上,李某收了150万元之后,将送钱人的想法“汇报给了更大的领导”。况且李某自己也确实有送“顺水人情”的心理。这不仅利用了职务之便,而且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现,岂能不算是受贿罪构成要件? 其次,李某最终确实是退还了150万元的款项,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受贿事实已经成立,而且收钱所造成的相关承包权赋予送钱人等结果也已经形成。因此,李某的受贿罪是无可辩驳的。况且,李某收钱之后,并没有及时退还款项,更没有将收受款项上交纪检部门,其所谓的纠结,曾想退还不过是一面之词。或者按照李某的逻辑,某些人收钱之后,只要不动所收钱财,收受150万、15亿,纠结个10年、100年,自然也是不构成受贿的。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李某一案给予我们的最大启示在于,受贿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一些官员总是会抱着侥幸心理,收了钱财先拿着,不出事就好,一出事,赶紧退回,然后辩称没有受贿。对此,相关法律显然还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明确,比如在时间上,有必要作一个划线:官员收到钱财后在一定天数之内上缴不算受贿,除此之外,一律按受贿罪论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收受贿赂退还后会不会构还成犯罪”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收受贿赂后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即使退还赃款后,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