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咨询网:70岁老人乘坐的公交车与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老人受伤住院,老人将客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5万。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客运公司给付老人1万余元。 现年70岁的周某诉称,2007年8月24日中午11时40分,自己乘坐某客运公司下属的公交车前往门头沟时,公交车与阮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肋骨骨折,头部、耳、鼻、口、眼睛多处软组织受伤,后周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周某认为自己与客运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因此客运公司应赔偿因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于是将客运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乘坐公交车并购买了车票,与客运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该对周某在乘车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客运公司给付周某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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