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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定损数额有异议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释义
    2006年8月29日,人财保险支公司与**汽运公司签订了两份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8月30日至2007年8月29日。根据合同约定,人财保险支公司为**汽运公司的解放半挂斗车承担车辆保险,两机动车的损失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00、60000元,车上货物责任险为50000元。合同签订后,**汽运公司按约定及时支付了保险费。
    2007年1月4日夜间,**汽运公司的承保车满载槽钢货物在山西省大运高速路上行驶,途中因前方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平原解放半挂斗车与其相撞,后又与挂车相撞。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汽运公司的车辆因超载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汽运公司及时通知了人财保险某支公司。
    接到报案后,人财保险支公司委托山西省**公司派员到事故发生地代为进行查勘定损,于2007年12月7日又委托山西临汾某资产评估公司作出鉴定报告。由于**汽运公司对车辆定损数额和鉴定报告有异议,双方发生纷争,致使承包车辆一直存放在事故发生地。为此,**汽运公司一纸诉状将人财保险支公司诉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法院。
    经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证明:根据保险公司对事故车损的理赔流程,人财保险支公司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48小时应对车辆作出定损。根据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人财保险支公司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定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因解放半挂车一直存放在事故发生地,车上满载的槽钢货物大量丢失,为此**汽运公司已经向货主赔付损失3.7万元。据此,2008年8月,平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财保险支公司支付原告**汽运公司车辆损失保险金16万元和货物损失保险金3.7万元。一审宣判后,人财保险支公司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主审该案的法官们经过长达数月的做说服引导教育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由人财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汽运公司理赔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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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0: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