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第194条法条解释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对于我们大家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大家对于民法都是要有一定的了解的,因为遇到民法的事情的案例发生在我们生活的不在少数。民法总则方面第194条讲的就是关于我们在诉讼的时候无法行驶请求权的问题,那么民法总则第194条法条解释是什么? 《民法总则》法条精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解读 就第1款而言,所谓障碍即使权利陷入“权利不能得以行使的状态”,而权利得以行使需要满足三个方面条件:1.权利人方面得以行使权利;这就要求权利人确定(如第3项);权利人具备行使权利的能力(如第2项);2.客观方面不存在障碍(如第1项、第4项)。于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存在义务人不确定的情形,一旦存在不确定的情形,诉讼时效尚未起算,也不存在中止情形(第188条第2款)。至于第5项,是一个兜底规定。 计算方法、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作为一个时间段,计算方法主要是确定起算点(什么时候开始)。普通及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相较而言,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较为明确。普通及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将因证据情况、请求权有无明确履行期、是否存在分期履行、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性质、请求内容是作为或者不作为等具体情况而具体确定,是较为专业而需交付给律师等专业人士分析判断的事宜,这也是专业人士不建议纠纷当事人个人私自扣算时效的原因。 ★民法总则新增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起算点的规定。 2、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简单来说,中止原因出现时中止计算、消除后继续起算6个月,中断原因出现后时效重新计算。两类原因的具体条文见民法总则第194条及195条。 3、民法总则将中止情形下继续起算的期间统一为补6个月(与民法通则出现中止情形时剩多少,原因消除后继续补多少的规则不同)。 以上为诉讼时效篇。民法总则规定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皆为消灭时效。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保障社会交易秩序和安全。一句法谚收尾: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对于民法总则第194条法条解释我们是可以找到相应的答案的,对于这个规定其实就是针对于我们在诉讼时效的时期的时候我们的请求权无法行驶的情况的规定,这个时候诉讼时效是可以进行终止的,为了就是保障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