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民法总则宣告失踪的条件有什么? |
释义 | 我们大家肯定都听说过关于人口失踪的新闻或者案例,人口失踪是一个非常吓人的事情,对于人口失踪方面的规定我们是可以从我们国家颁布的民法总则找到相应的规定的。人口失踪并不是想宣告就是可以宣告的,那么2018民法总则宣告失踪方面的条件都有什么?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 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 关系的一种制度。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 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 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此条将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规定的“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修改为“失去 音讯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 的状态。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最后确切行踪消失后没有音讯, 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2)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下 落不明的期限应该是2年,应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 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 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 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二是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合伙人等。这些人没有顺 序限制。 (4)须经法院依法宣告。在我国,宣告失踪的案件 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法院是作出宣告失 踪的法定机关。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 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参考《民法总则》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对于2018民法总则宣告失踪的条件都有什么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民法总则是有非常详细的说明的,对于这个问题的条件是下落不明两年就是可以宣告失踪的,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因为防止有人居心叵测居心不轨然后谎报案例的情况发生。所以说对于民法总则我们是要多去了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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