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特别诉讼时效是多久 |
释义 | 民法总则特别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诉讼是有诉讼时效的,这个大家都知道,但是不同的案情,诉讼时效也是不一样。大家一定要对时间进行把握以下,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期限是逾期,那么法院不进行受理。民事总则对人身权,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诉讼时效,大家根据自身情况来对号入座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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