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多次受贿累积的数额怎么办 |
释义 | 据调查发现,其实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贿赂的时候,往往都不是一两次,毕竟很少有人可以经受得住金钱的诱惑,因而最后案发之后,往往存在多处受贿,而此时就出现了受贿数额累计的情况。那么对于多次受贿的累积数额应该怎么处理呢?下文中法律咨询网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对于多次受贿累积的数额怎么办 鉴于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乘人有求于己,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掠财的砝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不给钱不办事,迫使他人不得不给付财物,暴露出寡廉鲜耻、贪得无厌、不择手段的丑恶嘴脸。 这种行为比被动地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极为痛恨,必须予以严惩。因此,专门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即根据其索贿所取得的财物的数额、情节、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在各相应档次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二、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贪污罪、受贿罪,这些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犯,而现实中对于多次受贿的数额累积,一般也是会累计计算的。即在定罪处罚的时候会将所有的犯罪数额加在一起,然后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另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又应该在什么档次内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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