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讯逼供现象,与社会公平、正义、文明相悖。尽管1996年颁布的《刑诉法》和翌年颁布的《刑法》,均有条文规定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过,相关法律对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却未见明确表述。 这便造成一种状况———只要办案人员不承认实施了刑讯逼供,那么他们从犯罪嫌疑人身上获取的口供就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大家心照不宣地使用。 事实上,欧美发达国家为杜绝刑讯逼供,早已制定类似规定。我国法学界也一直有呼声,要求修改或新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否定刑讯逼供所获口供的合法性。此次新规出台,是立法上一大进步,也是法学界多年呼吁的结果,为杜绝刑讯逼供进而防范冤假错案筑起了又一道堤防。 它很大一个作用在于,时刻提醒办案人员意识到国家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决心,意识到“我废了九牛二虎之力得来的口供,将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如此,刑讯逼供现象将得到更大程度上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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