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发放贷款罪特定地点是哪里 |
释义 |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特定地点是哪里? 违法发放贷款罪特定地点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的特征 (一)客体特征: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自身的的合法权益。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方面违反金融法规,侵犯了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因为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所以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益,是复合客体,这是目前通行的观点。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有三点需要特别明确: 一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工和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规包括《外资金融管理条例》等,规章包括《贷款通则》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之前,应当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偿款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否则就是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二是向“关系人以外的他人”发放贷款,《中华人民工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对“关系人”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些人之外的自然人和单位为“关系人之外的他人”; 三是“造成重大损失”,何为重大损失?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主体特征: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犯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肆意违法发放贷款后续带来的一系列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都是无法预知的,银行和正规的金融机构全部都收到中国证监委员会的监督,而且,我国现在所制定的放贷制度其实已经相对严格。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司法部门肯定要追究金融机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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