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延期举证期限的情形 |
释义 |
【为你推荐】 行政强制法 诉讼费 诉讼时效抗辩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起诉书怎么写 强制执行申请书 欠条的诉讼时效 提交庭审证据是打官司的一个重要环节,法院一般规定有举证期限,但是有许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确实存在难度,这时候就需要提交一份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书来延期举证期限,以便更加积极的需去找证据来举证,使案件的审判对己方有利。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介绍几种可以延期举证期限的情形。 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 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证据。其困难可能是证人外出尚没有找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也可能是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如属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依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形。无论如何,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详细载明,适当时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之申请,此谓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形式要件。 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限,而举证期限的延长则完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不依职权确定期间的延长。而且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可以延期举证期限的情形大概如上所述,如果自身确实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寻找对案件有利的证据的话,需要及时向法院等部门递交延期申请书,如若未及时提交申请,可能会使案件向坏的方向发展,对于延期举证期限的问题需要及时向本方律师或专业的律师机构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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