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及解决建议 |
释义 | 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网络服务协议事实上排除了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权利 目前在国内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不管是免费还是付费的网络服务账号,使用者在一定时间内未使用或服务期满之后,很可能会被提供服务的公司收回其网络服务账号;而电子邮箱则只要3至6个月没登陆就会被冻结然后被注销。 以腾-讯为例,QQ只需要通过注册,用户就可以享受其提供的免费服务,但若长时间不用,QQ号就会被收回,当然,QQ邮箱、QQ空间、QQ网络游戏等服务自然也不复存在。腾-讯还规定:腾-讯QQ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如果腾-讯发现使用者并非账号初始注册人,腾-讯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回收该账号而无需向该账号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带来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用户资料和游戏道具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腾-讯禁止用户私下有偿或无偿转让账号,以免因账号问题产生纠纷,用户应当自行承担因违反此要求而遭致的任何损失,同时腾-讯保留追究上述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类似的规定在《魔兽世界中文版使用条款》中同样存在。有学者分析和总结网络服务协议对继承权利排除的原因有三个:即首先是出于对用户或他人隐私保护的考虑;其次是避免网络运营商需抽调专门人员进行继承人身份审查、对数字遗产进行分割等工作,降低经营成本;第三是清理大量的冗余数据,提高网站运行速度。 (二)数字遗产的继承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现行《继承法》制定并施行于1985年,当时不可能有数字遗产的概念。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数字遗产的继承行为在实质意义上很难实现。 (三)与隐私权存在冲突 尽管很多人希望通过数字遗产的继承获得一份珍贵的记忆宝藏,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却一直是数字遗产继承难以绕开的难题。**公司的原则是保持账户的私密性。“我们对在雅-虎注册的每位用户作出承诺,他们在雅-虎网上的活动将被保密,即便在他们去世后也是如此。”**公司的发言人**·胡里如是说。的确,因为数字遗产中可能含有大量的隐私信息,其拥有者未必都希望这些信息为其继承人所见。在未得到数字财产拥有者明确表态的情况下,就向其继承者提供相关的信息,肯定会遭到现有部分网民的强烈反对。 二、解决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进度 我国关于虚拟财产的立法仍严重滞后。目前我国法律同样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或规定,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是屈指可数。如《宪法》第13条规定:“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前已述及,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应该说这是个开放性条款。什么是“其他合法财产”?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仿效刑事司法中的裁判思路,对“其他合法财产”进行扩张解释,把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先行对数字遗产继承问题予以规范。 随着网络普及化的程度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已经意识到,“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既是一个前卫的话题,也是一个严肃的话题,更是法律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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