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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否有具体的限制
释义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否有具体的限制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有具体的限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是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或者是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什么
    法律网提醒,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成就后,守约方要在除斥的时间内尽快行使,向违约方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因为对方违约的原因,守约方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之后,又自己愿意弃权的,则不能主张新的约定解除权。
    2.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时间的,如果时间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话,则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时间,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不行使的,权利也是要消灭掉的。
    3.一方按照本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要通知对方。合同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对方不同意等的,有权请求相关部门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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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