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律师见证书保留 |
释义 | 遗嘱律师见证书 (2012)山靖律见字第001号 山西靖法律咨询网师事务所接受张*秀(身份证号:142625193803130000)、樊*登(身份证号:142625193803130000)的委托,指派常*军律师、郭*宇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张*秀(身份证号:142625193803130000)、樊*登(身份证号:142625193803130000)自愿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在山西靖法律咨询网师事务所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张*秀、樊*登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山西靖华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常*军、郭*宇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 遗嘱 立遗嘱人:张,女,汉族,1938年3月13日生,现住西环路053号,身份证号:××× 樊,男,汉族,1935年1月13日生,西环路053号,身份证号:××× 我们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常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律师事务所常律师、郭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们位于山西省的三间平房及院落一座由儿子继承。 2、本遗嘱一式两份,我们本人、山西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以该份遗嘱为准。 立遗嘱人: 樊*登 代书人:常律师 时间:2012年3月1日 律师见证委托协议 张,女,汉族,1938年3月13日生,现西环路053号、樊,男,汉族,1935年1月13日生,现住西环路053号((以下简称甲方)因遗嘱事由,委托山西靖法律咨询网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进行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郭律师、常律师作为甲方的见证人。 第二条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遗嘱事宜见证。 第三条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律师见证申请书 申请人:张,女,汉族,1938年3月13日生,现住环路053,身份证: 申请人:樊,男,汉族,1935年1月13日生,现住环路053号,身份证: 申请事项: 请求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申请人的遗嘱进行见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为了将来在百年之后,子女之间不因二申请人的遗产而发生纠纷。同时鉴于儿子樊、樊对二申请人的赡养,特申请贵所律师对申请人的遗嘱进行见证,望贵所审核材料,依法见证。 此致 山西靖法律咨询网师事务所 申请人: 樊*登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 需要见证的申请材料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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