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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是什么?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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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可以根据案件受理的法院不符合等级管辖以及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提出异议,如果法院做出裁定后认定无异议的还可以申请上诉,这些都是需要对方答辩的。下面法律咨询网的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怎么办等方面的知识有所帮助。
    一、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高xx
    高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刘XX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一、郑州市XXX区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XX为非文职军人,因此可以认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又根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可以明确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高XX的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与事实不符,且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提出异议完全是对法条的错误理解,应当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是确定一般普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对于本案不能使用,首先,高xx是原告不是被告,不应当适用22条关于被告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被告是非文职军人,法律对此种案件有特殊规定,即不论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是唯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从事实上看,本案原告早已不在被告所称的金水区居住,xx区根本不是原告经常居住地。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受理本案的管辖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答辩人:xxx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具体的案件不一样,答辩的内容也会有些许的差别,但是大体的格式以及方向是不会有太多的调整的。在遇到相关的诉讼的时候,我们可以依据上述的答辩范本做出答辩状,提交人民法院,等待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如果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满意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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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