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异议要交的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香洲区律师 中宁县律师 罗湖区律师 荥阳市律师 宁晋县律师 邛崃市律师 锦江区律师 在我国民事案件中,在当事人不服管辖权提出异议时,需要提交一定的资料交给法院。这时法院才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分析,异议成立之后,然后处理案件。那么,管辖权异议要交的材料有哪些?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大家可以往下阅读了解一下。 一、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要交的材料 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份 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份 盖章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份 盖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盖章 三、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四、管辖权异议成立时法院的处理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法院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管辖权异议要交的材料有哪些,以及相关内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管辖权异议成立时法院的处理的介绍,方便大家更深入的了解。由此可见,管辖权异议上诉成立后,才能被移交到合适有管辖权的的法院,进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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