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用的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是多久? |
释义 |
【为您推荐】六合区律师 新田县律师 太康县律师 团风县律师 盐都区律师 青白江区律师 江岸区律师 本文主要是针对常用的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 这一问题的详细讲解。在我国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时效是有关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使用自己的合法诉讼权时,对于该案件的相关可以胜诉以及合法立案的诉讼时效权利会随之消失 。下文是法律咨询网站小编为您介绍下列问题。 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的主要内容 1、普通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民诉解释126条、208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诉解释286条) 2、第三人撤销之诉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民诉解释293条) 3、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民诉解释199条) 5、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诉解释214条)(民诉124条) 6、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解释345条) 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关于 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 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鼓励民事诉讼案件的有效管理。该诉讼规定是我国在当前阶段为了更好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切实需求。通常的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有关权利人向有关管辖的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诉讼的时效期是二年,我国的法律另外有规定,按另外的规定。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识,欢迎您直接咨询法律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满意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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