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常平镇律师 巨鹿县律师 莲湖区律师 邢台县律师 滦县律师 平度律师 魏县律师 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出于身体状况、时间精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或者亲属等代替自己进行诉讼,这个诉讼代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委托人处理一些事项。那么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呢?法律咨询网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因代理权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如果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上述介绍了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的相关内容,其实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在委托书中都得以体现。诉讼代理人在约定的代理范围内代替委托人处理相关事项,其造成的后果被认为是委托人的意志,所以委托人在写委托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不要将不想交给他人的权利写上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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