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应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江宁区律师 ? 渭滨区律师 ? 河间市律师 ? 盐源县律师 ? 宜宾县律师 ? 赣榆县律师 ? 萧县律师 ?? 由于强奸罪属于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实际在对强奸行为定罪的时候,具体的立案标准就是实际的一些行为。那具体来说,法律中规定的强奸罪应立案的情形包括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为你做分析解答。 一、强奸罪应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二、强奸罪的行为手段怎样认定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强奸行为不仅会侵犯女性的性自由权,由于在强奸的过程中会采取暴力手段压制女性的反抗,因此还会造成被害女性的人身损害。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奸罪应当立案的情形主要为两种,具体大家可以在上文中进行了解。需要注意,此罪属于重罪,最高情况下可以对行为人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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