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取保被传唤正常吗? |
释义 | 一、法律规定取保被传唤正常吗? 是正常的; 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逮捕一样,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 ,并不是案件的完结。 办案机关还要的进一步侦查、审查,警察传讯当事人是正常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 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 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综合上面所说的,取保候审也是属于执行刑法的一种,但对于在取保审审的期间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每天进行报道,随时配合执法人员侦查,如果有任何传唤的情况都必须要按时接受调查,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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