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事故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安全事故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6条规定,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情况等要素,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安全事故分类标准涵盖的内容很多,以上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安全事故分类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