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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鉴定听证会参加者有哪些人?
释义
    一、司法鉴定听证会参加者有哪些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本机关工作人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记录员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听证的准备和其他事务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二、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听证主体应由案件委托法院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工作人员,包括鉴定机构聘请的专家组成。听证会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主持,也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和鉴定机构鉴定人共同主持,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或工作人员主持,应遴选好主持人,主持人应有掌控听证会程序和秩序的能力。
    听证参与人包括医患双方当事人,一般每方有3人参加,少于3人,有可能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多于3人不利于掌控会场秩序。患方参与人可以由患者、患者近亲属和代理人组成,医方参与人可以由医方业务领导(业务院长、医务处或科室负责人)、熟悉诊疗过程的医务人员和代理人组成。参加听证会的双方参与人中最好各有一名具备法律知识的代理人(如律师)或者专业医师,这样更有利于从法律专业领域和医学技术层面上进行沟通、交换意见。
    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听证会既不是法庭审判,也不是鉴定研讨会,鉴定人不能扮演法官角色,也不宜当场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言语间带有偏袒色彩,责备色彩。鉴定人应该对双方参与人持尊重、平等的态度,注意多听,善听,少说,慎说。
    在听证会中,鉴定人一般不单独与医方或患方进行交流,以免形成误解。鉴定人应遵守鉴定规则,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不得私自与某一方单独进行联系和交流,需补充的材料或需了解的事项,均通过法院调取。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各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逐渐减少,而医疗过失的司法鉴定逐渐增加,对法院的司法审判起到了关键性的技术支撑作用。如何提高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质量,使作出的鉴定结论令当事人信服,减少重复鉴定的发生,组织好听证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举行司法鉴定听证会时,应当对参加人员进行审核。参加人员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并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严谨不法分子利用听证会制造假象对鉴定人的判决合法性产生影响。一般来说,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本着对诉讼证据负责的态度,合法合理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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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9:5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