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诉讼就是我们俗称的“ 民告官”,通常都是当事人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从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行政诉讼而言,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下面,我们看看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我们了解到在上述11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具体有当事人不合格、重复起诉等等。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注意。至于行政诉讼的程序等知识,你可以登录法律咨询网站进行了解。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诉讼赔偿规定是? 2020年最新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行政诉讼不受理有哪些情形?行政诉讼不受理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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